此外,型式認證需要機組進行載荷測試、功率特性測試,而得到載荷測試和功率特性測試需要的時間非常長。在測試以前,對于分布在山區地形不達標的機組,都需要進行風速標定才能夠進行載荷測試。按照標準,風速標定時必須在所在風場安裝測風塔,獲取詳細的風數據才能進行,而再進行載荷測試需要近8個月,有時可能需要15個月。另外,在沒有獲取項目之前更是無法取得這些數據。 趙萍建議,相關部門應當規定,投標前提供型式認證證書改為機組運行前提供設計認證證書,兩年內提供型式認證(也可以由甲乙雙方自行約定);對于機組的型式認證不應該強制約定而是由市場決定,參考國際上一些國家的做法,因為《通知》的第2~4條都是對質量的進一步約定,不必要僅僅約定第一條,如此反而約束了行業的發展。 風電市場逐步回暖,但產業遺留問題依然突出,解決貨款拖欠問題沒有實際措施。 趙萍指出,風電行業的健康發展需要設備供應商有足夠的資金來保障提高及完善設備質量,促進風電設備制造業持續健康發展。而現在,風電產業市場普遍存在嚴重拖欠貨款的現象。 一是大量的設備款拖欠現象嚴重。目前風電行業普遍采用1、4、4、1的付款方式,即合同簽訂10%,生產啟動款40%、交付設備40%、質量保證金10%(早期的合同是預驗收款),由于風電合同生效與交貨期非常短,業主支付10%后大部分需要設備制造商墊資,給設備制造商造成很大的資金壓力,設備供應商為了生存只有自籌資金用于合同執行。 二是業主在收到貨以后以各種理由拖欠貨款,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雙方就設備出質保無法達成一致,業主借此不僅拖欠質保金還霸占大量的貨款,某整機設備供應商近10億元的設備資金收不回來,無形中增加利息,而該設備供應商又拖欠幾億元的零部件供應商貨款,造成整機和零部件的服務不到位,該問題到了不得不解決的地步。有的貨款拖欠最長持續五年之久,給設備供應商造成巨大的財務負擔。 三是關于設備是否達到合同約定及質保金問題,雙方已經在合同中約定罰款數目,而不能將此與設備款混淆。如果設備運行有問題,設備供應商已經將相應的質保金作為抵押,業主以設備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為由,顯然不符合商業行為。這樣只有采取法律手段,如此對雙方精力與經濟及聲譽都會帶來負面的影響。 目前,拖欠貨款的業主大多是國資委所屬大型電力公司。趙萍希望,對于國資委所屬的設備供應商和業主,由國資委出面協調所管轄企業盡快履行自身的付款法律義務,凈化國企的市場誠信。此外,也建議中央將拖欠貨款作為國企巡查的一個重要內容,因為某些企業不按合同履職已經涉及到下游企業的生死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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