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對上述領域的地方制造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在2014年4月15日前將申請文件及初審意見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逾期不予受理。自2014年3月1日起,新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經初審符合要求的,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應在2014年5月15日前將制造企業或項目業主資格認定及相關因素核定結果報送財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請享受2015年度及以后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或項目業主,應按照按本通知附件1有關規定在上一年度11月1日至30日提交申請文件。 七、2013年已獲得免稅資格的制造企業、承擔城市軌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承擔核電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在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繼續申請免稅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按照財關稅[2012]14號、財關稅[2013]14號文件有關規定及目錄執行;自2014年3月1日起,2013年已獲得免稅資格的企業及業主繼續申請免稅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及目錄執行。 八、2013年已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制造企業和項目業主,應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照本通知附件1有關要求向財政部和海關總署報送享受政策落實情況報告,逾期未提交報告的企業或項目業主視為放棄享受政策。 九、自2014年3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廢止: 1、《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 2、《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2]14號) 3、《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3]14號) 附件: 1.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規定 2.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4年修訂) 3.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2014年修訂) 4.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4年修訂)
財政部 2014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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