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不免目錄》調整前已批準的上述項目順利實施,對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批準的上述項目和企業在2014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進口本通知附件4所列設備,繼續按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2]14號)附件3、《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3]14號)附件3、《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的公告》(2012年第83號)執行。對于有關進口設備按照調整前有關目錄審核不符合免稅條件,而按照調整后的《不免目錄》審核符合免稅條件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調整后的《不免目錄》執行。貨物已經征稅進口的,不再予以退稅。 自2014年9月1日起對上述項目和企業進口本通知《不免目錄》中設備,一律照章征收進口稅收。為保證政策執行的統一性,對有關項目和企業進口商品需對照《不免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審核征免稅的,《不免目錄》與《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12年調整)》所列商品名稱相同,或僅在《不免目錄》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不免目錄》所列商品及其技術規格指標為準。 四、根據國內產業發展情況,自2014年3月1日起,將國家支持發展的油氣鉆探設備、半潛式鉆井平臺、液化天然氣運輸船、深水物探船、接觸網多功能綜合作業車、濕式電除塵器等裝備納入到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支持范圍(見附件2)。 自2014年3月1日起,取消直流供電牽引設備、火災自動報警及氣體滅火系統、聯鎖系統、燃煤電站煙氣脫硝成套設備等裝備進口免稅政策;調整三代核電機組核島設備、二代改進型核電機組核島設備與常規島設備、清篩機、混凝土泵車、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等裝備的進口免稅零部件及原材料目錄(見附件3)。
五、2014年新申請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或項目業主,應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請文件,逾期不予受理,具體申請程序和要求按照本通知附件1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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