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勞動部頒發了《關于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通知。 在企業關閉或者企業對其人員確需減少時,用人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我 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也允許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但是 ,裁員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并嚴格遵循相應的程序規定。
企業在裁減人員時,應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不得裁減下列六 類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 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 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裁員需要給付員工經濟補償,其具體標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 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 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 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