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九九五年新年伊始,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勞動部聯合制 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試行辦法》,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為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不斷增值,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益, 根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國辦發31號 文,關于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職能的要求,并制訂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考核試行辦法》。
文件強調,完成核定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和其他有關指標考核值的 廠長(經理),可按《國有企業廠長(經理)獎懲辦法》和國家關于國有 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規定,取得基本收入,并視保值增值指標及有關考核 指標的完成情況獲取風險收入;沒有完成核定的保值增值及有關考核指標 考核值的,不得獲取風險收入,并適當扣減基本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