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根據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原全國整 規辦”,現為商務部信用工作辦公室)和國務院國資委聯合發布的《商會協會行業信用建設工作指導意見》(整規辦發[2005]29號)、《關于印發<行業信用等級評價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整規辦發 [2006]12 號)、《關于加強行業信息評價試點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規辦發[2007]3號)、《關于規范行業信用評價試點管理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2號)和《關于行業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商秩字[2009]7號)的要求,結合我國鍛壓行業實際制訂。 第二條 鍛壓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際通行的信用等級 評價慣例,并結合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和中國鍛壓行業及企業的實際特點,建立企業信用等級評估模型,設計鍛壓行業信用等級評價指標,并按照一定程序,將企業的信用信息收集起來,經過科學、合理、公正、權威的評價,分別確定其信用等級并予公示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開展鍛壓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旨在弘揚誠信經營的商業文化,以培養企業樹 立“誠信經營”的經營理念和商業倫理道德為目標,采取各種生動活潑,行之有效的方式。依托新聞媒體和協會內部刊物及網站,廣泛對會員單位進行誠信宣傳教育,深入開展服務品牌及行業誠信創建等多種形式的“誠信興商”,強化會員的守信和誠信自律意識,使“誠信興商”逐步成為行業及會員單位的理念和自覺行動。促進鍛壓行業信用建設工作快步發展,增強企業的國際和國內競爭力。 第四條 嚴格按照“指導意見”的原則要求,開展行業信用建設工作。 (一) 堅持企業自愿申請原則; (二) 堅持服務會員企業,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原則; (三) 堅持自主建設的原則; (四) 堅持正面褒揚和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成立中國鍛壓協會行業信用評價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信評委”)和信用評價部 (以下簡稱“信評部”)。 第六條 信評委為鍛壓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領導機構,由協會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負 責: (一) 與外部機構、媒體進行宣傳溝通; (二) 監督、檢查、指導行業信用評價部的日常工作和行為; (三) 審議本行業的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實施(管理)辦法、信用評價試點工作具體實施方 案和評價細則、評價標準和評價模型; (四) 在上報公示前認定并批準最終評價結果。 第七條 信評委下設信評部,是信評委開展行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 地點設在中國鍛壓協會。主要負責: (一) 組織其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宣貫、咨詢、培訓; (二) 制修訂本行業的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實施(管理)辦法、信用評價試點工作具體實施 方案和評價細則、評價標準和評價模型及其他相關工作細則; (三) 受理企業申請,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四) 評價和選定合格第三方評價機構; (五) 建立行業信用等級評價專家數據庫; (六) 組織專家評審參評企業; (七) 與第三方評價機構一起向參評企業出具《中國鍛壓協會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報告》; (八) 向參評企業出具全國統一格式的《企業信用等級證書》和牌匾,并報商務部信用辦 和國務院國資委備案; (九) 建立并維護參評企業的信用檔案。 第八條 信用評估評級第三方機構。專門負責本行業參評企業的信用等級評估工作,出具 《企業信用評價報告》。自愿參與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第三方評價機構需具備協會規定的基本條件,并向協會提交《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第三方評價書》,協會對其進行現場考察后,對其資格予以認定。認定合格的第三方與協會簽訂協議后,按照本行業的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實施(管理)辦法和評價模型,與協會一起共同向參評企業出具《信用等級評價報告》;協會對第三方進行動態管理,當第三方違反信用等級評價實施(管理)辦法的規定時,協會有權取消其行業信用評價資格。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的基本條件: (一) 依法登記,持續經營5年以上,且正在正常開展企業征信評級活動、具有良好職業 道德的法人單位; (二) 至少出具過1,000份不同企業的《企業信用評價報告》; (三) 有與信用評價業務相適應的各方面專業人員;員工不能從事與信用評級業務有利益 沖突的兼職業務。 (四) 有固定辦公場所和設施,有嚴格的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且建 有評級數據庫。 第九條 行業信用評價工作專家構成由協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涉及金融、信用、經 濟等符合行業的相關人員。 第三章 評價對象及申請條件 第十條 評價對象 中國鍛壓協會會員單位。 第十一條 參評企業的申請條件 (一) 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 成立已滿三個會計年度,近三年均有主營業務收入,企業處于持續經營狀態,非即 將關、停的企業; (三) 未參加過其他行業協會、商會信用評價活動的企業。 第十二條 鍛壓行業信用等級評價方法根據客觀性、公正性、獨立性、科學性的原則設定 指標體系,采用宏觀與微觀、動態與靜態、定量與定性、歷史與未來相結合的科學分析方法評定企業信用等級。 第十三條 鍛壓行業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AAA、AA、A、B、C三等五級,其釋義和計分標 準見下表。必要時,可將B、C兩等級再擴展為BBB、BB、B和CCC、CC、C六級,即三等九級;還可對每個信用級別用“+”、“-”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級。 信用評價等級計分標準與釋義表
第十四條 評分。 (一) 用計分法評定企業信用單項得分和總得分。 (二) 用分數區段法確定企業信用等級。 (三) 企業信用等級得分由評審人員根據相應的評價內容和評分標準得出。 第十五條 鍛壓行業信用等級評價標準在鍛壓行業的基礎上,設置鍛造(模鍛、自由鍛)、 沖壓和鈑金三個類別。每個標準均包括三個指標級別(詳表及其說明見附件)。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標準要素及權重綜合表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六條 對首次參加行業信用評價的企業,按照“申請-(入會)-提交材料-信用評價- 初評-公示-終審-備案-發證-推介-年度復查-備案公示”的程序進行;對繼續參加行業信用評價的企業,在重新申報時可直接從“年度復查”開始運作。 (一) 申請。申報前,參評企業根據“信用評價申報條件”進行自我分析后,向信評部提 交《信用評價申報意向書》。也可由各地方行業協會推薦參評。 (二) 入會。對提交申報意向的非中國鍛壓協會會員,需按中國鍛壓協會的相關規定成為 會員后方可申報行業企業信用等級評級。 (三) 提交材料。申報企業向協會信評部提交完整的信用評價申報資料。 (四) 信用評價。信評部對申報材料進行整理后,把參評企業申報材料提交簽約第三方評 價機構,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依據評價標準,評分細則逐項評價打分,核實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有疑問的,信評部和第三方將與參評企業聯系,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必要時進行現場調查和評價;在收到申報材料后一個月內向信評部提交該參評企業的《企業信用評價報告》。 (五) 初審。信評部對參評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審核初評狀況并根據評分細則逐項 評價打分,召集專家組,依據評價標準,對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給出的參評企業信用參考等級進行科學評價,初步擬定參評企業的信用等級。 (六) 公示。信評部在中國鍛壓協會官方網站上對申報企業的初評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15天。聽取并認真采納社會的反饋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了解參評企業在申報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有無下列情況: 1、 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2、 經營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3、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弄虛作假的情形。 在公示期內,接受監督舉報,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對被公示的企業進行舉報,舉報須以書面方式進行,并提供相應證據和聯系方式。對公示過程中被舉報的企業,由協會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七) 終審。公示結束后,信評部對反饋意見進行認真核查,并向領導小組提交評級結果, 召開中國鍛壓協會信用評價工作委員會會議進行審定,對無異議的企業,按照初評結果確定信用等級;對有異議的企業,根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決定;并將相關數據納入參評企業的信用檔案中;企業信用信息,特別是負面信息以及評價結果,要在評價周期的3年內持續公開,信用信息和評價結果至少保存5年。 (八) 備案。評價結束10個工作日內,將評價結果報商務部市場秩序司和國務院國資委備 案。 (九) 發證推介。信用評價結果統一稱為“企業信用評價等級信用企業”,評價單位為中國 鍛壓協會。評價結果在中國鍛壓協會官方網站和《鍛造與沖壓》以及《鈑金與制作》等有關媒體上對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協會向參評企業頒發《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報告》以及由商務部市場秩序司和國務院國資委統一設計樣式,統一編號的行業信用等級證書和牌匾,并向相關組織、機構、協會等推薦、宣傳本次信用等級評價結果。 (十) 年度復查。企業信用等級的有效期為3年,自發證之日起生效。 1、 有效期內企業可申請升級評審;有效期滿后要繼續參加行業信用等級評價者,需重 新申報。 2、 信用等級有效期內,被評主體要接受年度復查,每次年度復查需提前3個月向信評部 提交《信用評價年度復查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和復印件。 3、 信用等級年度復查合格者繼續享有原信用等級;輕度不合格者要相應下調信用等級, 并頒發下調等級后的證書和標牌;嚴重不合格者則取消原信用等級,若要取得信用等級,需重新申報;年度復查后,信評部將向受評企業出具年度復查報告。 4、 參評會員在取得信用等級的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評部將在上述網站、 期刊等媒體上進行公示的同時,及時吊銷該會員的現有信用等級,并進行重新認定和公示: (1) 經營過程中因自身嚴重過錯,造成國家、集體利益重大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嚴 重不良影響; (2) 在中國消費者協會有嚴重的顧客投訴記錄; (3) 其他嚴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或喪失誠信原則的事件。 (十一) 復評備案公示。年度復評結果在 10 日內報商務部市場秩序司和國務院國資委 備案,并在上述網站和相關媒體上公示。 (十二) 重新申報。為維持信用等級的有效性和連續性,參評企業在有效期滿后要繼續 參評者,應提前3個月重新向信評部提出信用評價申請,信評部按上述程序對參評企業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認定。 第十七條 監督管理、評定公開 (一) 協會信用評價工作按照“三公開”的原則進行,堅持“遵紀守法、實事求是、 公開透明”的原則,對參評企業做出客觀、科學、公平、公正的評價。嚴格執行以下自律機制,設立并公布投訴渠道,認真處理舉報投訴,接受商務部市場秩序司和國務院國資委、會員企業、媒體及社會各方面的咨詢評議和監督。 1、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2、 嚴格依據評價標準和程序,獨立開展信用評價工作,保證評價結果公正性,保證企 業信用評價結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 3、 對參評企業所提供的各類信息,未經許可,相關各方要履行信息保密的義務。但在 國家法律、法規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須披露認證業務聲明中具有保密性質的信息時,協會可向執法部門披露相關的機密信息,這些信息的披露屬于免責范圍; 4、 認真對待評價過程的投訴和反饋信息,并核實信息的真實性,接受社會監督。 (二) 信評部嚴格遵守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信用評價工作人員公正廉潔,實事求是, 工作認真,不得泄露未經申評企業許可的企業秘密。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銷評價人員資格的處分。涉及法律責任的由司法部門處理。參評企業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違反紀律的企業,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撤銷申報資格等處分。 (三) 協會對取得信用等級的企業實行適時監管,隨時調查了解企業信用的動態狀況。 取得信用等級的企業須自覺接受信用評價委員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四) 協會對參評企業建立信用檔案,并納入協會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對參評企業在生 產經營活動中的所有信用記錄,均納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 (五) 第三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對違反以下任何一條規定的,協會有權取消其 本行業信用評價資格,并公示和舉報,其信用記錄納入行業管理信息系統。 1、 不按照協會的評價標準或簡化評價程序的; 2、 強迫或變相強迫企業參加信用評價的; 3、 在評價前對參評企業做出某一信用等級評價承諾的; 4、 向參評企業亂收費(包括贊助費)或索取財物的; 5、 不履行保密義務,泄露參評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6、 發生信用危機而被查處、終止、取締企業信用業務的,或被注銷登記的。 (六) 協會對信用評價專家進行動態管理,并對其工作記錄納入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如 在評價工作中發現有以下問題之一時,協會將對其予以除名和公示。 1、 不遵守職業道德,不公正對待參評數據,或不按協會規定進行評價的; 2、 泄露參評企業商業秘密,或在行業信用評價過程中泄露評價過程和結果的; 3、 評價前對參評企業進行許諾,或接受參評企業錢財的。 第六章 費用管理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費用收支。協會本著“為行業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收支平衡”的 原則,嚴格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執行,嚴格收費標準及其財務管理,收費范圍僅限于信用評價報告費、審查費、專家評定費、公示費、管理費和證牌工本費等成本費用,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評價贊助費。 (一) 審查費:包括協會復審以及對舉報信息進行調查核實所需的差旅費、辦公費、 人員工資、補貼費等; (二) 專家評定費; (三) 公示、公告費:包括在有關媒體對初評結果進行公示和對最終結果進行公告的 費用; (四) 證書、標牌制作費; (五) 年審、監管費:包括年審和日常監督管理所需費用; (六) 如確有必要,須對企業現場核查和訪談的,專家的交通費、食宿費等由企業另 行承擔。 第十九條 根據商務部信用辦和國資委協會辦關于行業信用等級評價收費的原則規定,并 經商務部信用辦和國資委協會辦批準,確定信用等級評價一次性收取費用15000元/企業。每年的復審不再收取費用,升級時評價費8000元/企業,復評時復評費15000元/企業。 第二十條 上述費用一經收取,不予退還。信評部收取費用后,向參評企業出具信用等級 評價報告或年度復審報告以及信用等級證書和標牌。但因參評企業的原因而致使該評價工作無法進行時除外。 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價費用收支接受商務部市場秩序司、國資委協會辦及有關監管機構的監 督審查。 第二十二條 協會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公布該年度的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全部 收支情況,以便會員單位進行監督。 第七章 評價結果的推廣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為了樹立鍛壓行業信用評價品牌,提升鍛壓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協會加大宣 傳力度,引導行業輿論導向。協會評信部將對信用評價結果通過以下渠道公開宣傳: 1、 商務部的反商業欺詐網、中國市場秩序網站; 2、 《中國商務年鑒》(商務部主持編纂); 3、 《中國行業信用評價A級以上企業名錄》(商務部和國資委每年定期印制,名錄發 送至有關政府部門、駐華使領館、中國駐外使領館、相關金融機構、中介組織等); 4、 中國鍛壓協會官方網站; 5、 《鍛造與沖壓》等協會刊物; 6、 協會年會和年度信用工作會議等活動; 7、 對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協會可向相關商業銀行和信用保險公司推薦; 8、 通過其他渠道向社會公開宣傳。 第二十四條 取得相應信用等級的企業,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信用等級評價的結果: (一) 法律法規允許的企業形象宣傳; (二) 產品品牌、包裝、說明書、合格證等上面使用信用評價等級標識; (三) 向供應商、客戶展示企業信用能力; (四) 向政府監管機構展示企業信用品質; (五) 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評價等級證書和標識的范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非中國鍛壓協會會員的相關企業有關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活動,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鍛壓協會信評部所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